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庄**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徐某某家中,盗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511.2元。
过了几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376.55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村王某家中,盗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2535.24元。
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街道办事处**村王某甲家中,盗窃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00元。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许某某家中,盗窃黑曜石挂件一条,经鉴定价值300元。
5.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420元;
过了几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
6.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局家属院杨某某家中,盗窃彩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1288元、彩银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17.7元、金戒指一枚,价值约1000余元。
过了几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杨某某家中,盗窃金耳钉一对,经鉴定价值892.44元,盗窃现金100余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9次,价值共计约11741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网吧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相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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