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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7********,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成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尚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判决)窜至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北关居委会,盗走李某某白色“海全”牌电动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轿车价值180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轿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6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尚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判决)窜至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北关,盗走徐某某红色“天沃”牌电动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轿车价值11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轿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堂军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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