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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银灰色豪爵踏板无牌摩托车到桓台县**镇**村办税服务厅门口**路辅路处,盗窃宁某某放在其电动三轮车电瓶箱里的二手智能手机一部。

2、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银灰色豪爵踏板无牌摩托车到桓台县**镇**村大集,盗窃丁某某放在其三轮机动车车厢里的背包一个,内有丁某某身份证一张、VIVO智能手机一部、现金约850元。经鉴定,被盗VIVO智能手机价值222元。

3、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银灰色豪爵踏板无牌摩托车到临淄区**村大集,盗窃王某甲布包1个,内有现金约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豪爵摩托车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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