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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南区三区18号楼墙外西侧马路时,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张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把锁的一辆速珂牌电动车(价值3568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春华

检察官助理:杜  靓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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