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路**号**号。因诈骗于2011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l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大厦北侧辅道停车处盗窃陶某某(男,29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9元)。2020年1月5日、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路**商城北侧出口处、槐荫区**广场A栋(**大厦)路边分别盗窃颜某某(男,30岁)新的牌电动车(价值1314元)、贾某某(男,31岁)神州行牌电动车(价值495元)各一辆,盗窃价值共计3318元。
2020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医院**号附近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人员不掌握的盗窃颜某某、贾某某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颜某某的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作案用的钥匙等)、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陶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作案地点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具如实供述、部分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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