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章丘区**街道**村**巷**号,现住章丘区**街道**村。2001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125摩托车至章丘区**街道**村,采用铁棍破坏门锁的方式,潜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从北屋床头柜中盗窃白将军牌香烟两盒,案发后两盒香烟被王某某吸掉。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章丘区**街道**村回迁建筑工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04601****)。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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