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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0********,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路**号**室。199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小区,采取用螺丝刀撬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左某某车内现金20元。

2.2020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村小区,采取用螺丝刀撬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宗某某、许某某车内物品,其中盗窃宗某某车内现金202元。

3.2020年7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村,采取用螺丝刀撬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车内物品,其中盗窃杨某某车内现金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监控录像;6.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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