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4月18日被减刑释放。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区**小区**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破国某某的鲁******大众新桑塔纳出租车左前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5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区**街**巷**号楼西侧,用螺丝刀撬破车某刚鲁******大众桑塔纳志俊出租车左前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街**号楼**单元楼下,用螺丝刀撬破张某根的鲁******出租车左前玻璃,盗窃车内现金6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号楼西侧,用螺丝刀撬破司某标的鲁******出租车车门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4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区**生活区1号楼西侧,用螺丝刀撬破张某萍鲁******捷达轿车右前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巷,用螺丝刀撬破华某升的鲁******大众志俊出租车右后车玻璃。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到淄博市淄川区**小区**号楼北侧,用螺丝刀撬破张某诚的纳智捷U6SUV汽车左后玻璃,均因警报响起而未得逞。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作案7起,其中两次未遂,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车红刚、司维标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