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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朐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朐县**镇**庄**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潍坊市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阁楼,趁受害人刘某某未锁门之机,入室盗窃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35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因已停产,且二手手机无交易市场,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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