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23日7时许,在蓬莱市**镇**村盗窃李某某的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16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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