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郓城县**镇**闸附近的**修车铺内,盗窃待售二轮电动车车架2辆、蓄电池5组。经郓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敏
检察官助理:杨得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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