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五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街**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5日22时至次日05时之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范某某联系见面(二人之前系同事),后前往被害人范某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该趁被害人范某某熟睡之际,使用事先获知的密码解锁被害人范某某手机,将被害人范某某微信中6800元和支付宝花呗中190****,所得赃款当日即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 月10日01时至06时之间,在太原市小店区**南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丙(该前女友)熟睡之际,使用事先获知的密码解锁被害人王某丙手机,将被害人王某丙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5万元窃取,所得赃款当日即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3、2020年3月11日00时至01时之间,在太原市小店区**南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使用上述盗窃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和借呗共计1.9 万元窃取,所得赃款当日即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77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