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打车至昔阳县**酒店职工宿舍**房间,将被害人刘某某、弓某某存放于该宿舍内的多件化妆品、护肤品及衣物等物品盗走,价值共计3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弓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弓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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