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3512,汉族,高中文化,系平顶山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1月5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后于2020年1月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妨害社会管理于2020年2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处以警告处罚;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路西段逐一试拉停放在路边车辆的车门,寻找作案目标。王某某先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公司西侧路南的豫******号白色传祺越野车车门拉开,从前排驾驶座中间储物盒内盗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900元;后又将停放在该车西边的被害人安某某的豫******白色起亚轿车车门拉开,从后备箱里盗走坚果牌M6投影仪一台、飞扬牌Q9S音响一台等物品。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39元。经洛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案发时为正常状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湛河区**路湛河桥南路西**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号白色道奇轿车车门拉开,从后备箱里盗走富平春白酒四瓶、东坡荞麦白酒三瓶、贵州茅台镇玖赐名白酒六瓶、干红葡萄酒两瓶、大苏烟七盒及小磨油一壶等物品。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及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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