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63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粤S0E****的小车来到本市南城区**酒吧后停在停车场,从酒吧后门门缝钻进去伺机盗窃。王某某将放于监控室的一台pioneer调音台(价值5999.4元)的插头拔掉,后将该调音台装于纸箱,将装着混音台的纸箱放到小车的后排座位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该调音台已经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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