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市场**栋**号门口停着被害人陈某甲的电动三轮车(现价值约4480元)没有上锁,车钥匙挂在车头开关处,王某某便上前启动车辆,后驾驶该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市场**栋**号门口停着被害人韩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现价值约4500元)没有上锁,车钥匙挂在车头开关处, 王某某便上前启动车辆,后驾驶该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区**巷**号时看见停着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自行车(现价值约2000元)没有上锁,车钥匙挂在车头开关处,王某某便上前启动车辆,后驾驶该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在东莞市**镇**街**巷**号**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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