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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4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南海区**镇联**市场**烧烤档处,盗得了四支青岛啤酒、两支珠江啤酒(啤酒每瓶10元),五包红塔山香烟,五包抽纸,并拿了烧烤档的一个塑料袋装好回到出租屋。

经鉴定,被盗的香烟、纸巾价值人民币42.5元。

2、2020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南海区**镇**车站对面路段,盗得了一辆放在路边的五羊牌山地自行车,并踩回出租屋。

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南海区**镇**路**桥底处盗得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三轮车上的一条重约2斤的大头鱼,并带回位于南海区**镇**路**公寓**楼**出租屋内煮食。

经鉴定,对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邵健忠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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