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舍友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在惠州仲恺高新区**电子厂宿舍**房一同喝酒,后各自回床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苹果llPro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5.52元)放在床上枕头旁充电,遂趁唐某某熟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2020年8月12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仲恺高新区**工业园附近一烤鱼店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0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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