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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5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香港金诚信珠宝店门前花坛处,将袁某某放在该处的iphoneX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25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 缴获的赃物iPhoneX手机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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