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5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香港金诚信珠宝店门前花坛处,将袁某某放在该处的iphoneX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25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 缴获的赃物iPhoneX手机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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