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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号广东**有限公司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金色苹果iphone6S手机金色1台(价值人民币1214.67元)。

2.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街**路**号**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厂房盗窃,因有保安巡逻,未盗得财物。

3.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路**号写字楼**有限公司广州总部,翻墙进入该公司办公楼,并逐层进行盗窃。其中在4楼财物总监办公室盗窃得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现金人民币44343.5元,盗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数额48358.17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赃款现金人民币17685元,赃物银色苹果6S手机、玫瑰金苹果6S手机各一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银行账户中部分赃款及存款共计人民币29000元取出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连同缴获赃款(共计人民币46685元)一并发还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材料、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述;3.高某某证言;4.书证、5.搜查扣押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10张,随案移送

6.本案的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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