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桂林市临桂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镇********网吧楼下,使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将失主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菱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0)机头锁打开后,将该车骑回**镇****小区**栋*单元楼下停车场停放。后被告人王某某更换了该车的机头锁和车牌,并买一瓶油漆将该车重新进行喷漆。2019年3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路**银行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大菱牌电动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邓某某。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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