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桂林市象山区**路**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桂林市象山区信义路曾三家味馆门前时,见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黑紫色,车牌号:桂C****1,车架号:58522186130****)未上大锁。王某某遂将该车辆推至偏僻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接线的方式启动将车辆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缴获,现已发还被害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一批;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艳
检察官助理:徐熙祯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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