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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台湾省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云林县**镇**路**号,住桂林市七星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灵川县特殊病区。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内分六次盗窃他人六辆电动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80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骖鸾路南红璞礼遇酒店门口,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

2019年8月5日11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骖鸾路万达华府对面金色宝贝幼儿园门口,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银洋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1558.00元);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穿山东路曾三家味馆门口,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韩铃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

2019年9月19日11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穿山东路彰泰春天唐悦附近“天鲜”生鲜厨房店门口,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骖鸾路桂林海关对面,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银洋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2019年9月27日10时许,王某某窜至七星区东边洲路蒲公英化妆品店门前,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陆佰肆拾伍元整(¥:6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台胞证签发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秦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路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桂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灵川县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3.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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