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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王某某独自一人到钦州市钦南区**广场游玩,其乘商场电梯上到五楼时,看见**KTV门前贴有新冠肺炎疫情暂停营业的公告后,趁四周无人注意到了**KTV后门将卷闸门撬开,进去将香烟、饮料、酒等用纸箱装好后盗走。经鉴定**KTV被盗物品:红茶1听、旺仔牛奶12听、真龙海韵牌香烟15包、中华牌(硬)香烟17包、玉溪牌(软)香烟16包、芙蓉王牌(硬)香烟5包、15年单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12年单一纯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总裁精选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认定价格合计7144.3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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