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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200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庆云县**食品厂,盗窃办公楼会议室内宝剑一把,盗窃楼梯处单刀一把、灰色外套一件,涉案价值共计4723元。

 2、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庆云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盗窃老年手机两部和U盘四个,涉案价值6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两起,涉案总价值4783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解某某报警。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庆云县**食品厂被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已把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⒉被害人解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对被盗物品所作的价值鉴定等鉴定意见;6.被盗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到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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