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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28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10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哈佛越野车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组**号家中做保洁,当其保洁二楼卧室时发现黄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一手包中的人民币38480元、美元1163元和港币1800元遂将其盗走,王某某在离开黄某某住所后将盗窃所得放在湘******的哈佛越野车后备箱并离开现场,同日16时许,黄某某让王某某到其家中对质但王某某否认盗窃,黄某某遂报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官黎坪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王某某带至官黎坪派出所调查,从其驾驶车辆后备箱查获全部赃款并予以扣押,同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盗窃案现场示意图、王某某盗窃财物案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0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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