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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30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三路路边,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黑色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430元。同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现金人民币646元。同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现金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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