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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期**栋**单元**号探望妻子黄某甲,黄某甲离开后王某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向与黄某甲一起合租的被害人黄某乙借用手机,并索要了黄某乙手机开机密码。后王某某试出了黄某乙支付宝的支付密码(支付密码与开机密码一致),并趁黄某乙不备分三次将黄某乙支付宝内的9100元转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后王某某将其母亲朱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绑定为黄某乙支付宝亲情号。

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王某某在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亲情号支付方式(无需输入支付密码)再次暗中转走黄某乙支付宝内2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423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528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证言一份,被害人陈述两份,谅解书一份。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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