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上街字库塔附近,趁被害人吕某某不注意,通过扒窃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20元。
2019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龙城一号商业广场外,趁刘某某不注意,通过扒窃将其放在外套右包内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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