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上午0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班之际发现公司停车场内有一辆小型越野车的后座车窗未关闭,车辆后排放有一部手机以及一个男士手包,后将车内物品盗窃,前往拉萨市**路朋友家中藏匿赃物,在路途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打开男士手包发现手包内还有一部手机以及635元钱现金,将手机以及现金拿出后将手包丢弃,将盗窃所得两部手机藏匿于朋友家住处。经拉萨市物价局鉴定,被盗一部苹果XSmax(256G)黑色手机价值为5400元,一部华为MATE20(256G)黑色手机价值为2899元,总合计人民币8299元,被盗现金635元,合计为89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等书证;2. 物证:被盗手机;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任江坤
助理:次仁央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光盘2张;
5.刑事和解协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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