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藏族,初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二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1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早上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低速货车甘K*****号车从文县城关镇沿212国道驶往桥头镇方向送货,当车辆行驶到文县桥头镇草坪村寺沟社沟口时从车上看见212国道通往沟口的道路两侧种植了许多曼地亚红豆杉树,当时便产生要偷几棵回家种到自己的院子里的想法。当天王某某从桥头镇往文县城关镇原路返回,王某某驾车到来时发现有树的地方,在栽种密集不同的地方偷了六棵红豆杉,将偷得六棵红豆杉树装到车厢里便开车到文县县城西出口212国道与滨河路的交叉处停放,并用借来的编织袋盖起来后回家。第二天王某某开车回家发现六棵树少了两棵。后经文县公安局侦查,现已将丢失的两棵红豆杉找回,并将被盗的六棵红豆杉全部归还。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对盗窃草坪村寺沟社曼地亚红豆杉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陇南鸿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于六棵红豆杉进行认定,其价格为2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红豆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 年 9 月 18 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因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居地为文县**乡**村二社。
2.卷宗两册
3.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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