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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新沂市**街道**村**队庄西头的被害人马某某家做手工活,其趁被害人马某某送货或外出时家中无人之机,先后8次窃取被害人马某某家卧室床铺下现金,共计人民币1390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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