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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趁李某甲外出下地干活之际,将李某甲放在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身份证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卡内的4000元钱盗走(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经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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