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趁女朋友蒋某某睡着之机,使用被害人蒋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将被害人蒋某某银行卡里的钱盗走,用于自己玩手机游戏充值。被告人王某某在每次实施盗窃后,及时对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短信通知删除。被告人人王某某一共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银行卡里的资金共计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主要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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