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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5年10月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3月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2日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路**号附近,趁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进入的方法,先后进入樊某某停在**路**号的浙A*****车内和毛某某停放在**街道**社区门口的赣E*****车内,均未窃得财物;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路**店门口,采用拉车门进入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的浙A*****车内,窃得软壳长嘴利群香烟3包。

2020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小区内,趁无人之际,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桐庐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前的现代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2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毛某某、江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行政)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零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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