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1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瓦房店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24时许,窜至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鄂某某家,用塑料卡片将房门划开后,伸手将放在门口鞋柜上的女士提包(价值人民币1,872元)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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