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03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太原市许西社区**街**。2015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深夜翻窗潜入山西医科大学笃行楼A、B座、慎思楼A、B座教室,盗窃大学生放置在教室的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电子产品。
1、2019年6月12日凌晨,王某某潜入山西医科大学慎思楼B座305教室,盗窃学生牛某某放置在教室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后王某某以500元价格将该赃物售卖给太原大南门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商,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9月26日凌晨,王某某潜入山西医科大学慎思楼B座305教室,窃得学生陈某某放置在教室的联想310S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800元)。后王某某以1500元将该赃物售卖给山西大学学生胡某某,现赃物已追回;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王某某潜入山西医科大学慎思楼B座102教室,窃得学生曹某放置在教室的华为荣耀锐龙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200元)。现赃物已追回;
4、另查明,王某某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初时间段内,多次前往山西医科大学慎思楼、笃行楼实施盗窃,盗窃所得赃物除售卖及寄存在杨某某处外,均被其藏匿于出租屋内。民警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内,查获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手机、耳机等被盗电子产品,同时从证人杨某某、段某某、胡某某(三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处追回被告人王某某待售或已售电子产品并送往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联想小新潮7000笔记本电脑价值3150元;盗窃的VIVO Y67A手机价值200元;盗窃的Kindle电子书阅读器价值100元(售卖给段某某);盗窃的卡西欧5338手表价值100元;盗窃的拍立得相机价值200元;盗窃的TWS双耳蓝牙耳机P10价值40元;盗窃的TWS无线蓝牙耳机P10尊享版价值70元;盗窃的无品牌耳机价值10元;盗窃的QCY蓝牙耳机价值40元;盗窃的Ipad Air(MD788CH/A)价值1000元;盗窃的Ipad(A1566)价值1100元;盗窃的苏格拉宁耳机价值150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电子产品共计价值12160元(不含受害人牛某某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搜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换押证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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