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位于永昌镇**县**堡**村,被告人王某某乘陈某某将手机给自己保管之时,通过微信扫码秘密盗取陈某某手机微信中5000元钱;2020年4月17日,位于凉州区东关十字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乘陈某某开车之际,秘密窃取陈某某黑色手提包中的1000元现金;2020年4月19日,位于凉州区**小区楼下,王某某乘陈某某醉酒,通过微信转账秘密盗取陈某某手机微信中的1000元钱盗走。经审讯,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盗窃陈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在我院审查期间,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钱款8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予以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银行卡交易清单;6.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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