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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中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胜县烈面镇东关路422号楼下巷道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女儿张某乙所有的一辆“千禧鸟”牌折叠迷你电动车。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609.45元。该车于2020年7月1日被扣押,2020年8月7日发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段某某(未满十六岁周岁未成年人)在武胜县烈面镇蓝天花园A栋1单元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一辆黄色电动车。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50.00元。该车于2020年7月1日被扣押,2020年8月7日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段某某(未满十六岁周岁未成年人)在武胜县烈面镇新建街5号1栋1单元楼旁(一个培训学校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一辆白色的自行车。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382.50元。该车于2020年7月1日被扣押,2020年8月7日发还被害人。

4.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段某某(未满十六岁周岁未成年人)、张某丙(未满十六岁周岁未成年人)在武胜县烈面镇玲珑花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丁所有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1259.40元。该车于2020年7月1日被扣押,2020年8月7日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烈面镇**网吧外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洪云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9月11日

附: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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