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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现暂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村**玩具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王某某开一无牌女庄摩托车载“小强”(在逃)至上华镇**村菜市场附近一住宅,见被害人项某某的车牌号为鄂Q36***的兴邦牌红色男庄摩托车和陆某某的白色鬼火摩托车停放在门前,由“小强”通过打火机烧掉摩托车的电线后接驳线启动,被告人王某某与“小强”将两辆摩托车盗走离开现场,后将兴邦牌红色男庄摩托车藏放在冠山一无名厂,将白色鬼火摩托车藏放在**村**山附近。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小强”回到**村**山附近时,找不到该白色鬼火摩托车。  

2019年9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小强”通过网上找到买家,驾驶盗窃得来的兴邦牌红色男庄摩托车去澄海区坝头莱美工业区**厂准备贩卖该车,被被害人项某某伙及群众抓获。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项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项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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