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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旗。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在东台市**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内,被告人王某某趁室友宋某某睡觉时,将宋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45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翼**旗的住所;(155****353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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