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翼**旗。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在东台市**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内,被告人王某某趁室友宋某某睡觉时,将宋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45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翼**旗的住所;(155****353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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