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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丰县天力面包房北方圆手机城西巷口内,将其出卖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采取用自留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的该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和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密秘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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