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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12号茶城内C幢一层拾年酒吧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15号卡座沙发上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170元。后朱某某发现并报警,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朱某某对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方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旭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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