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12号茶城内C幢一层拾年酒吧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15号卡座沙发上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170元。后朱某某发现并报警,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朱某某对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方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旭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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