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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通市港闸区**小镇**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瓶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通京大道查报站南侧路段时,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拴在路边树上的价值人民币16800元的伊犁马一匹并藏匿于家中。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马匹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马匹等物证;

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丁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7.侦查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  仕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德军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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