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友谊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城小区南门附近,先后多次盗窃中航城小区南门摆放在快递货架上的货物,价值人民币818.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4月24日16时许,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网购的braves剃须刀1个,价值人民币240元。涉案剃须刀已发还被害人。

2.4月25日19时许,窃得被害人翟某某网购的儿童口罩1盒,价值人民币89.9 元。涉案儿童口罩已发还被害人。

3.4月30日21时许,窃得被害人丁某某网购的玫琳凯防晒霜1瓶,价值人民币260元。

4.5月2日16时许,窃得被害人闫某某网购的杜蕾斯K-Y润滑剂2盒,价值人民币109.8元。涉案润滑剂已发还被害人。

5.5月3日18时许,窃得被害人罗某某网购的雷士LED灯具1个,价值人民币28.98元。涉案灯具已发还被害人。

6.5月4日17时许,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网购的金茵利胆胶囊3盒,价值人民币90元。涉案药品已发还被害人。

7.5月1日17时许,窃得博士伦眼镜护理液2瓶和隐形眼镜盒1个。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剃须刀、灯具、儿童口罩等物(照片);

2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卞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翟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8.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