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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小区**期**号**单元。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二天、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七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尚有十一个月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单某某家,趁家中无人采用技术性开锁手段入户行窃,在卧室内反复翻找后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单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万东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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