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泗洪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泗洪县**镇**购物中心超市内,将被害人放在该超市货架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77.98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