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张翰中及被害人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3次至泗洪县**街道**宾馆内盗窃电缆及电线90余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电线价值人民币960.5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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