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钱某某家玩时,发现钱某某所驾驶的苏H*****号小轿车车门没关好。被告人王某某趁车内没人,拉开车门,从车内中控台上钱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300元,后藏匿于自己家中。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现金人民币33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