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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金马广场COCO奶茶店前,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邹某某电动车挡风被内的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茜

   检察官助理 曹亚南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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