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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县**镇**小区工地,将该小区售楼处门前的一只不锈钢梅花鹿镜面雕塑盗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不锈钢梅花鹿镜面雕塑价值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转账记录、发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986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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